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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8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谢茹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谢茹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8050号原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A103室。法定代表人:俞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1987年1月3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经理,联系地址同单位。被告:谢茹苇,女,1989年7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科文公司)与被告谢茹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当科文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敏,被告谢茹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当当科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0元;2、原告不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5194.95元;3、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13022.99元。同意按照11000元支付。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职期间,屡次制造虚假加班记录,打卡后即离开公司,至晚上下班时间再返回公司打卡,长时间的骗取加班费用,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作出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单倍的经济补偿金。被告在职期间已经休完年假,原告不应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被告离职前的工资原告同意支付,但是应按11000元标准支付。谢茹苇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被告在职期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需要打卡,上班打卡只是记录上下班出勤情况,单位加班需要审批,加班地点并不是固定在办公室,因此被告不存在虚假打卡问题。被告2015年年假1天未休,2016年年假有4天未休,因此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离职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单位未支付。关于办公物品,由于上面记载了证据,等诉讼完后被告同意返还公司。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谢茹苇于2012年6月18日入职原告公司,岗位为UI设计师,月工资11000元,2016年6月18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载明谢茹苇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第2款第6项载明出现“虚假打卡、谎报病假、连续旷工3日(含)以上,或3个月内累计旷工6日(含)以上等严重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年休假,谢茹苇称2015年1月申请年假1天公司没批还扣了1天工资,因此2015年有1天年假未休。原告认可谢茹苇2015年尚有1天年假未休。谢茹苇称2016年有4天年假在2017年2月申请了,自己也实际休了,但是单位未支付2017年2月工资,因此认为属于未休年假。原告提交了请假申请单,显示2017年1月25日至1月26日申请休假2天,2017年2月3日至2月4日申请休假2天,共计4天休的是2016年年假。2017年2月未发工资的原因是被告未做工作交接,但是被告已经实际休年假。原告认可未发放被告2017年1月26日至3月2日期间工资。2017年2月2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是:“鉴于您在合同履行期间屡次制造虚假加班记录(上班打卡后即离开公司,至晚上��班时间返回公司打卡下班),骗取加班时长和加班费用。此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背诚信准则,公司经慎重考虑,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您最后工作日为2017年2月23日。被告收到解除通知时间为2017年3月2日。被告2017年2月23日至3月2日正常考勤上班。关于解除事实,原告称2017年2月12日23:52,2月16日23:56,2月18日11:32和23:51,2月19日14:34和17:34打卡后直接离开没到岗位。2月12日、16日、18日被告都申请加班了,但是加班时间只打卡没加班。2月19日打卡后离开没上班。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二页员工离职的相关规定。被告称2017年2月12日打卡的人不是自己,2017年2月16日、2月18日、2月19日打卡的是自己,但是到公司打卡证明自己去过公司,被告是不定时工时,加班不需要在公司,加班并不需要打卡。并提交了电脑文件截图及邮件,证明上述三天自己实际在加班工作。谢茹苇提交《职业及收入证明》、工资打卡明细,原告认可真实性。2017年3月15日,谢茹苇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工资。该委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7]第1614号裁决:一、当当科文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茹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000元;二、当当科文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茹苇二〇一五年至二〇一六年五天未休年休假工资5194.95元;三、当当科文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茹苇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期间工资13022.99元;四、驳回谢茹苇其他仲裁请求。当当科文公司不同意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诉如所请。本院认为,当当科文公司以谢茹苇存在虚假打卡,骗取加班时长和加班费用为由与谢茹苇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就被告存在虚假打卡骗取加班费用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谢茹苇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方式灵活,打卡记录仅能证明被告的打卡时间,并不能证明谢茹苇未实际加班工作的事实,也不能证明谢茹苇存在虚假打卡骗取加班费用的主观故意,因此原告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谢茹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体赔偿金数额,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法定标准,谢茹苇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本院对裁决的数额予以确认。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认可2015年谢茹苇有1天年假未休,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剩余4天年假,谢茹苇也认可已于2017年2月实际休了,并且休假申请也是自己提交的,虽然2017年2月单位未发放工资,但是双方处于离职期,未发放工资的原因也并不是因为年假而起,不能因为未发放当月工资而否定休年假的事实,因此原告主张不支付谢茹苇2016年4天年假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离职前的工资,2017年1月26日至3月2日被告正常出勤,原告也未支付被告工资,因此原告应依法支付被告上述期间工资,支付工资的数额按被告月工资标准11000元计算,仲裁裁决支付13022.99元,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谢茹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谢茹苇二〇一五年一天未休年假工资1011元;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谢茹苇二〇一六年四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谢茹苇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期间工资13022.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彦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魏 志书 记 员 李可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