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黄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黄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1108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6202019B。法定代表人:张一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刚,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鼎峰,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员工。被告:黄飞,男,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