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马辉、席晓彤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辉,席晓彤,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3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辉,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晓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与席晓彤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程,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辉、席晓彤因与上诉人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辉、席晓彤在2017年4月12日收到缴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马辉、席晓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缴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辉、席晓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胡雪莹审判员李艳审判员王海莹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