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茨娜与欧文华、张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茨娜,欧文华,张成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788号原告:黄茨娜,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欧文华,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张成华,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茨娜诉被告欧文华、张成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茨娜于2017年10月25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茨娜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茨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黄茨娜承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