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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8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康利明与刘宇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利明,刘宇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8995号原告:康利明,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大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瑞,女,194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系原告母亲,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宇飞,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康利明与被告刘宇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康利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康利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利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宇飞负担。审判员 张 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