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文清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93号罪犯刘文清,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8)湘法刑初字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3月16日,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刘文清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罪犯刘文清交付湘乡市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2014年12月9日,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决定将罪犯刘文清收监执行(余刑自决定收监之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文清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文清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假释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文清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清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文清累计表扬7个。经湖南省娄底监狱三监区分析认为,罪犯刘文清假释后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湘乡市司法局建议对罪犯刘文清适用社区矫正。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30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关于对罪犯刘文清假释的社会危害性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文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