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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7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励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谨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久兴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励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谨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久兴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4395号原告:上海励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邵启华,总经理。被告:上海谨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试验区英伦路XXX号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汪薇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文,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久兴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薇薇。原告上海励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谨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久兴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5日09时20分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根据法律规定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励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2.50元,由原告上海励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