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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3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北京世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北京泫南车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北京泫南车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2047号之二原告:北京世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法定代表人:尹程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军,男,北京世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众,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泫南车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郑锡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莉,女,北京泫南车饰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北京世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珍公司)与被告北京泫南车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世珍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世珍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世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世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世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桂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