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珊溪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珊溪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8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珊溪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95010-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8民初19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证件号码:14795010-7)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4#钞的存款人民币450582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林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