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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与被告马仲良、刘水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马仲良,刘水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7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623164036T。法定代表人牛哲宁,任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凤鸥,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仲良,男,1955年4月2日出生,现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刘水桃,女,1955年3月12日出生,现住宝鸡市金台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与被告马仲良、刘水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田红娟审判员  韩 菲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