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与被告马仲良、刘水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马仲良,刘水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7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623164036T。法定代表人牛哲宁,任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凤鸥,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仲良,男,1955年4月2日出生,现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刘水桃,女,1955年3月12日出生,现住宝鸡市金台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与被告马仲良、刘水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田红娟审判员 韩 菲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