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1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贵良、杨艳娟与刘文东、李成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良,杨艳娟,刘文东,李成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1917号原告:李贵良,男,汉族,1941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杨艳娟,女,汉族,1949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文东,���,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成秋,女,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贵良、杨艳娟与被告刘文东、李成秋民间借贷经济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贵良、杨艳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贵良、杨艳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李翔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