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董金辉、毕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辉,毕志敏,毕友胜,杨俊山,郑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67号申请人董金辉,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毕志敏,女,汉族,1978年9月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毕友胜,男,汉族,1957年3月3日出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杨俊山,男,汉族,45岁,住宁津县。被执行人郑忠华,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惊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