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与马培发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培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649号移送执行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培发,男,土家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关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马培发罚金[(2017)渝0240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罚金2000.00元。由审判员谭新权实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培发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0执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谭新权审判员 马玉琴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