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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樊建闯与李栓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建闯,李栓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254号申请人樊建闯,住河南省祥符区。被申请人李栓宝,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樊建闯与被申请人李栓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豫0212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李栓宝驾驶的其所有的豫B×××××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栓宝驾驶的其所有的豫B×××××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