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小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小花,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小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小花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待今后执行条件成熟后,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82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振华人民陪审员 于忠延人民陪审员 覃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舒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