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鸿与雷静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鸿,雷静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945号原告:魏鸿,女,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静波,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魏鸿诉被告雷静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中,原告魏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静波的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魏鸿申请撤回对被告雷静波的民事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鸿撤回对被告雷静波的起诉。审 判 长 高 峡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人民陪审员 王萍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桂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