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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鸿与雷静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鸿,雷静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945号原告:魏鸿,女,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静波,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魏鸿诉被告雷静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中,原告魏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静波的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魏鸿申请撤回对被告雷静波的民事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鸿撤回对被告雷静波的起诉。审 判 长  高 峡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人民陪审员  王萍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桂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