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军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军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982号原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黄桷湾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8259Y。法定代表人:张宏,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妤,女,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莎,女,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军委,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军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