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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1、李某2、李某3与被执行人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298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195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执行人李某2,女,195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执行人李某3,女,196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李某4,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苏0111民初3607号李某1、李某2、李某3与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1、李某2、李某3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某4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飚审判员 吕春贵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可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