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6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6566苏州市惠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昂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惠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治市昂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6566号原告:苏州市惠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中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陶圆道,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良,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昂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康庄高新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放红。原告苏州市惠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昂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惠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苏州市惠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