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邓益玲与李小飞、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益玲,李小飞,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青田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334号原告:邓益玲,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葛晋,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飞,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75874718Q,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强,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4160067090480XH,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友阳步行街B区4号。诉讼代表人:张旭东,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忠,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田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2234401801X7,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竹青,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波、舒春晓,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益玲与被告李小飞、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青田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邓益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益玲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益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计856元,由原告邓益玲负担。审判员 王忠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