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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洪县广兰肥料经营部、马培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广兰肥料经营部,马培凯,马广兰,马立武,戚尔峰,杨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8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长江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26964-2。负责人:巩大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泗洪县广兰肥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华东金谷农资城3-11-12号,注册号321324600204491。经营者:马广兰。被执行人:马培凯,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马广兰,女,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马立武,男,195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戚尔峰,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杨志兵,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泗洪县广兰肥料经营部、马培凯、马广兰、马立武、戚尔峰、杨志兵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38346.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69元由泗洪县广兰肥料经营部、马培凯、马广兰、马立武、戚尔峰、杨志兵共同承担。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5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5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泗洪县广兰肥料经营部、马培凯、马广兰、马立武、戚尔峰、杨志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8月28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28日,查封马培凯名下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富园天郡22幢1-1704室和马立武名下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孙河四组1幢房产(上述房产为一套住房,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2017年10月17日,查封马培凯名下所有的苏N×××××、苏N×××××小型汽车和杨志兵名下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上述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张可兴执行员 彭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强弢第1页/共22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