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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5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路会诉李金民、金在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路会,李金民,金在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674号原告:孙路会,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住鸡西市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君,女,1971年6月1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李金民,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金在胜,男,1961年6月8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孙路会诉被告李金民、金在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孙路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路会因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准确地址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孙路会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撤诉后三年内对二被告有重新起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路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原告孙路会已申请免交),减半收取15400.00元,原告孙路会免于缴纳。审判员  于广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