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焕喜与被执行人汉寿县湘味人家餐馆、王习武 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焕喜,汉寿县湘味人家餐馆,王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彭焕喜,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汉寿县湘味人家餐馆。法定代表人周德英,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习武,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彭焕喜与被执行人汉寿县湘味人家餐馆、王习武物权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2015)汉民初字第12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汉寿县湘味人家餐馆、王习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焕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汉寿县湘味人家餐馆、王习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焕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汉寿县湘味人家餐馆、王习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焕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员 吕芃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