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新民申请执行付得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新民,付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颜新民,男,汉族。被执行人付得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139号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颜新民、付得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民初字第139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