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荣真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荣真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22号罪犯苏荣真,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大田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荣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苏荣真未退销赃得款人民币6200元(已退);继续追缴被告人苏荣真等4人未退的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6日入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3138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荣真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时间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203.5分。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383.5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荣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荣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