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白云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8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白云,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白云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规土委)行政答复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所作(2017)京03行终22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白云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错误,北京市规土委于2016年6月16日对其所作的《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是错误的,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本案中,白云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北京市规土委作出的《反馈意见》违法,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亦违法。但白云并未就其该上述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即白云的再审申请明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