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0672号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黄太兵。法定代表人何远胜,总经理。被告牟安然,女,1989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牟安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颖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