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王兴与朱丽艳、张钰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朱丽艳,张钰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3677号原告:王兴,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朱丽艳,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张钰朋,男,35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与被告朱丽艳、张钰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