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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小俊、靳自姐与夏月枝、梁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俊,靳自姐,夏月枝,梁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485号申请人:李小俊,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向阳居委会,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610235335.申请人:靳自姐,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向阳居委会,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510084082.被申请人:夏月枝,女,汉族,成年,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黎明居委会,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53********。被申请人:梁波,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黎明居委会,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2********,联系电话:1865655****。申请人李小俊、靳自姐与被申请人夏月枝、梁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小俊、靳自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月枝、梁波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李小俊以其位于巢湖市草城居委会叠翠楼房产(房产证号为巢湖市房权证字第397**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俊、靳自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夏月枝所有的位于巢湖市篆池河路东侧山水华庭36号楼3单元码802室房屋。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李小俊、靳自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