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丰镇市鑫超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镇市鑫超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876号原告丰镇市鑫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镇市南城区四城洼二队1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聂环云,职务:董事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白雪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镇市鑫超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镇市鑫超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镇市鑫超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丰镇市鑫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为3912.5元,由原告丰镇市鑫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宋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芸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