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李雪、曾孔荣、牟显琼、李国立金融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李雪,曾孔荣,牟显琼,李国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第29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负责人:何炜,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圣军,男,汉族,该行职工。被告李雪,女,汉族。被告曾孔荣,男,汉族。被告牟显琼,女,汉族。被告李国立,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李雪、曾孔荣、牟显琼、李国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法院指定期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受理费减、免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牟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