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8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826-6号申请执行人霍某某,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霍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李某某名下豫E25***大众牌汽车入户档案。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某某名下豫E25***大众牌汽车入户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石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