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恩施市农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建始县和平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农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始县和平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938号原告:恩施市农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土桥路113号一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7HCM2Q。法定代表人:王宪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建始县和平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本县红岩镇涂坪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2822MA488LLL8C。法定代表人:王和平,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恩施市农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始县和平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恩施市农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农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农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50元,由原告恩施市农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谌高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