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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8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钟仕文与赵跃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仕文,赵跃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8155号原告:钟仕文,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逊,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跃中,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钟仕文与被告赵跃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钟仕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仕文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仕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仕文负担。审判员 何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雄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