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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5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胜利与李晋余、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利,李晋余,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384号原告:朱胜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丽,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晋余,男。被告:李洋,男。原告朱胜利与被告李晋余、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朱胜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胜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朱胜利负担。审判员  聂士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岚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