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9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义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李义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854号原告李强,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义文,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强与被告李义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义文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