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9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义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李义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854号原告李强,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义文,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强与被告李义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义文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