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沈惠杰、陈其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惠杰,陈其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沈惠杰,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被执行人:陈其仁,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惠杰与被执行人陈其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惠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诏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4执6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张荣光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