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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鑫隆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鑫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财保12号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省鑫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宜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鑫隆实业有限公司元。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购买元诉讼保全责任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2017年10月25日,宜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单保函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鑫隆实业有限公司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