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肖敏平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敏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73号罪犯肖敏平,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4日作出(2004)邵中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敏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已缴纳)。该犯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30日交付执行。2009年4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8月24日、2015年7月7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肖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肖敏平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敏平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该犯累计获表扬七个,期内于2016年3月22日因“六类人员”奖11分。期内于2016年3月25日因“履职引发冲突“扣1分,2016年7月6日因“违规品连带责任”扣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敏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暴力犯罪,且又系累犯,对其减刑的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敏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4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