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7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王金城、郭永芹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城,郭永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7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城,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永芹,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涛,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金城因与被上诉人郭永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金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涉诉房屋由上诉人及其父亲共同经营的原天津宏达压铸件厂收益所得出资购买,对涉诉房屋上诉人具有一半份额,有权占有使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郭永芹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对房屋并无份额,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父亲也出具证明表示上诉人对涉诉房屋并无出资亦无份额,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弟王金岭离婚时协议将涉诉房屋处分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合理合法,被上诉人系涉诉房屋产权证上登载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上诉人返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郭永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王金城腾退现居住的天津市××××公寓3-1-202的房屋;2、判令被告自2007年1月起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每月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之弟王金岭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2月18日,原告与王金岭离婚,双方约定坐落于天津市××××公寓3-1-202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006年4月24日,原告将涉诉房屋在天津市西青区房地产管理局登记,该局向原告出具房权证西青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郭永芹。2002年左右,被告因无其他住房,搬至该房屋内居住。被告当庭陈述虽然自己有其他住房,但涉诉房屋有自己的份额,不同意腾房。经一审法院释明,对房屋的所有权有争议,被告应提起诉讼予以解决,但被告在规定期间内并未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中,涉诉房屋经原告依法登记,并由登记机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依法享有该房屋的相应权利。被告辩解房屋有自己的份额,但经一审法院明释后并未提起诉讼,故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现占有涉诉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占有,在原告向其提出搬离该房屋的主张后应予搬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金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坐落于天津市××××公寓3-1-202号的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郭永芹。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王金城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被上诉人持天津市西青区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登载房屋所有权人为被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主张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虽抗辩其亦对涉诉房屋享有份额,但经释明并未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相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王金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