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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中华、王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中华,王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308号原告: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9309406L,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银河北路9号古里商业广场8幢301号。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中华,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王松,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华(系被告王松妻子),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中华、王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陈中华、王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4元,由原告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金琼人民陪审员  杜伟菁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