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9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国太与鲁圣凤、卫承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太,鲁圣凤,卫承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9043号原告:吴国太,男,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鲁圣凤,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卫承云,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太诉被告鲁圣凤、卫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鲁圣凤、卫承云价值26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鲁圣凤、卫承云价值260000元的财产;二、立即冻结、查封或扣押张琴价值2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峰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