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7民督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玉昆申请永仁县壮农农业科技经贸有限公司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玉昆,永仁县壮农农业科技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2327民督43号申请人黄玉昆,男,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申请人:永仁县壮农农业科技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009297-8。地址:永仁县永定镇小汉坝办事处黑果倮箐。法定代表人:韩加祥。男,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申请人黄玉昆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黄玉昆称,2016年10月永仁县壮农农业科技经贸有限公司在莲池村委会湾旧小组承租了100亩农田种葱,在承租开始,原告就到农田开始做工,工资每月15号结算,但从2017年3月开始永仁县壮农农业科技经贸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原告工资。申请人提供永仁县壮农农业科技经贸有限公司工资表册一份予以证明,要求被申请人永仁县壮农农业科技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玉昆劳务费1159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永仁县壮农农业科技经贸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黄玉昆人民币11590.00元。申请费30.00元,由被申请人永仁县壮农农业科技经贸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芳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