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221民督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永贵与被申请人马生莲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永贵,马生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159号申请人:马永贵,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马生莲,女,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马永贵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永贵称,2017年4月3日,被申请人马生莲通过马福海向申请人马永贵借款13000元,保证十天后归还,但到期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归还。要求被申请人马生莲给付申请人马永贵借款1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生莲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永贵欠款人民币13000元。申请费41.67元,由被申请人马生莲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永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