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七星关区昌利机械设备销售部与吴学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星关区昌利机械设备销售部,吴学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5284号原告:七星关区昌利机械设备销售部,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二堡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96MA6F6FXQ86。经营者:朱慧萍,女,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吴学青,男,现年约45岁,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七星关区昌利机械设备销售部与吴学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七星关区昌利机械设备销售部于2017年10月19日以被告吴学青已主动履行债务35,0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七星关区昌利机械设备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星关区昌利机械设备销售部撤回对被告吴学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00元,由原告七星关区昌利机械设备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吴运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