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北京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与任亭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任亭毓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441号申请人:北京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1号国家游泳中心水上乐园。法定代表人:白燕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凌凌,女,北京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人事主管。被申请人:任亭毓,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人北京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魔方公司)与被申请人任亭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水魔方公司称: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2017号裁决书。水魔方公司和任亭毓是兼职劳动关系,而非全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定任亭毓接受水魔方公司的考勤管理是不合理的,水魔方公司不应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任亭毓称:双方是全职劳动关系,不同意水魔方公司的申请请求。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22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2017号裁决:北京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任亭毓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八千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条规定明确了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原因。本案中,水魔方公司主张任亭毓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及据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其应向朝阳仲裁委提供证据,但水魔方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据支持其主张;且水魔方公司提出的上述异议,属于朝阳仲裁委对具体证据认定的裁量范围,不属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综上,水魔方公司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矫冰玉书 记 员 温宇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