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王权与佟义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权,佟义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501号申请执行人王权,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系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月湖鑫苑4-2-102室。被执行人佟义浜,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出生,系大庆市让胡路车辆段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虹二路7-6号5门。本院在执行王权与佟义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64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千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