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3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佘俊华与XX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俊华,XX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佘俊华,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XX秀,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佘俊华与XX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94590元,申请执行费7319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2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XX秀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佘俊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