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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柳、郭忠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柳,郭忠平,沈恕,任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彬,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宇,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柳,男,1992年9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忠平,男,1964年7月8日生。被执行人:沈恕,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广友,男,1955年1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柳、郭忠平、沈恕、任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1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