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俊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红,李俊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914号自诉人李俊红,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中牟县。被告人李俊永,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回族,住中牟县。自诉人李俊红以被告人李俊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俊红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俊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俊红撤诉。审 判 长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 茹 关注公众号“”